炒股配资查询 880万元!一种子企业面临巨额罚款
日前炒股配资查询, 四川证监局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下称“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 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西科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西科集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8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西科集团系创始人周小东、成都成创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绵阳西南科技大学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3403万元。
公司具有全国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资质和进出口经营权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以杂交水稻种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主。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产品畅销我国南方稻区并出口越南市场,建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度。
01 西科集团存在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四川证监局 对西科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西科集团、周小东、张仁超、周思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后撤回了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当事人: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集团或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周小东,男,1962年4月出生,西科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西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张仁超,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西科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周思来,男,1987年3月出生,时任西科集团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查明,西科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科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西科集团实际控制和使用了四川润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吉安县村背种植专业合作社两家供应商银行账户网银转账Ukey,同时借助福建文军种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芗丰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建宁县文军种子专业合作社、梓潼县敖家石梯水稻制种专业合作社等供应商帮忙过账炒股配资查询,与程某兰等54个自然人(经销商)之间发生大量无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往来,形成“三方”或“四方”的资金闭环,虚增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分别为13,109万元和3,309.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30,221万元)的43.38%及利润总额(2,863.87万元)的115.57%,扣除虚增利润后,公司净利润为亏损。西科集团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主动摘牌、为异议股东提供回购选择权等减少危害后果的行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科集团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主体情况说明、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科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周小东作为西科集团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安排和联系西科集团虚构业务,对西科集团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法定义务,但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仁超作为西科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具体参与西科集团虚构业务,对西科集团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法定义务,但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思来为周小东儿子,西科集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种子销售业务,应当知悉公司存在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在2022年年报上履行了签字责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02 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公开资料显示,当事人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一)西科集团提出:一是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市场秩序,未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是未查询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019年修订《证券法》受处罚案例,且对比上市公司类案处罚,结合公司配合调查情况,处罚偏高。四是公司成立至今持续创造社会效益。五是公司负债较大,公司及实控人没有能力承担可能的行政处罚带来的倒闭风险后果。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二)周小东提出:一是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市场秩序,未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主持完成了公司摘牌等减少危害后果的行动。三是未查询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019年修订《证券法》受处罚案例,且对比上市公司类案处罚,结合配合调查情况,处罚偏高。四是除公司薪酬外无其他收入,且家庭财产为公司贷款作担保,难以缴纳罚款。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张仁超提出:一是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市场秩序,未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三是未查询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019年修订《证券法》受处罚案例,且对比上市公司类案处罚,结合配合调查情况,量罚偏高。四是收入不高且已离职,此前因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措施,工作生活困难。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四)周思来提出:一是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市场秩序,未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公司摘牌等减少危害后果的行为。三是未查询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019年修订《证券法》受处罚案例,且对比上市公司类案处罚,结合配合调查情况及未参与虚增收入行为情况,处罚偏高。四是除公司薪酬外无其他收入,且家庭财产为公司贷款作担保,难以缴纳罚款。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03 证监局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
经复核,四川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一)关于西科集团的申辩意见。一是公司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为13,109万元和3,309.75万元,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43.38%和115.57%,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公司进行了虚假信息披露,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公司不予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公司存在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做出认定,量罚适当。三是其他公司是否受处罚及处罚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罚裁量。四是公司持续创造社会效益、负债较大、面临倒闭风险等,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二)关于周小东的申辩意见。一是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其不予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周小东同公司配合调查等情形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三是其他公司是否受处罚及处罚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罚裁量。四是难以缴纳罚款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三)关于张仁超的申辩意见。一是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其不予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其配合调查等情形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量罚适当。三是其他公司是否受处罚及处罚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罚裁量。四是收入不高、工作生活困难等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四)关于周思来的申辩意见。一是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其不予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其配合调查等情形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量罚适当。三是其他公司是否受处罚及处罚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罚裁量。四是收入较低、为公司贷款作担保、难以缴纳罚款等均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综上, 四川证监局对上述四位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04 西科集团被处以88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一、对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周小东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张仁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周思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农财君综合自四川证监局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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